認識「家庭外籍看護工」Q&A

■ 社工室 林嘉煜 社會工作師

前言
臺灣自民國82年正式步入高齡化社會後,65歲以上之老人所佔人口比例不斷攀高,至103年底更是已經到了12%,預計到了民國107年的時候,老年人口比例將會到達14%,臺灣將成為所謂的「高齡社會」。
而隨著老年人口比例上升,失能人口數量也隨之快速增加。針對如此龐大的照顧需求,政府現今因應的方式便是開放外籍家庭看護工來台。外籍家庭看護工來台之前,必須先於來源國完成照顧服務員訓練,取得相關認證,始得取得簽證,申請來台從事家庭看護工。

常見申請相關問題
Q:請問需要符合什麼樣的條件,才能申請家庭外籍看護工呢?
A:
一、如果被看護者符合下列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可免至醫療院所評估,直接備妥相關文件直接向各縣市長期照顧中心申請:
1.平衡機能障礙、2.智能障礙、3.植物人、4.失智症、5.自閉症、6.染色體異常、7.先天代謝異常、8.其他先天缺陷、9.精神病、10.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11.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12.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二、未具有前款當中身心障礙重度等級者,需備妥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用(可至本院社工室領取空白表格)至醫院由團隊方式進行專業評估,經醫療團隊評估,符合下列條件者,可向縣市長照中心進行申請:

  1. 年齡未滿八十歲,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者。(經醫療團隊評估後,巴氏量表分數最高不得超過35分為原則)
  2. 年齡滿八十歲以上,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經醫療團隊評估後,巴氏量表分數60分以下原則)
  3. 年齡滿八十五歲以上,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者。(經醫療團隊評估後,巴氏量表有任一項目失能為原則)

Q:請問與被看護者之間需具備什麼樣的
關係才能做為申請人呢?假如被看護
者在台無親屬呢?
A: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雇主與被看護者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一親等之姻親。
五、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或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由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之人擔任雇主或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
但以被看護者為雇主者,應指定具行為能力人於其無法履行雇主責任時,
代為履行。
Q:請問一次可以申請幾名家庭外籍看護工呢?
A:外國人受雇主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者,同一被看護者以一人為限。
但同一被看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增加一人:
一、身心障礙手冊記載為植物人。
二、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且於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Q:請問家中的家庭外籍看護工因期滿或欲提前返國,需重新招募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需要重新至醫療機構進行評估嗎?
A:被看護者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之適用情形如下:

  1. 被看護者八十歲以上未滿八十五歲,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或全日照護需要,或被看護者八十五歲以上,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輕度、嚴重依賴或全日照護需要,申請重新招募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
  2. 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顧需要,且為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等病症,申請重新招募外籍家庭看護工。
  3. 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顧需要,且由醫療機構開立符合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相關證明,申請重新招募外籍家庭看護工。

結語
政府目前不斷修改相關法令,持續鬆綁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之門檻,甚至去年立法通過之長期照顧法,也將外籍家庭看護工納入體系當中。此一作法雖可暫時緩和社會上龐大之照護需求,而且可以說是俗又大碗的選擇。但外來勞動力畢竟不是可長期穩定依賴之人力來源,也相對排擠本國相關產業之就業人口及發展。要根本解決相關問題,有賴未來之政府盡速建構出完善之長期照顧體系,而非僅是急就章之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