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驗光人員法

■ 社工室主任 洪銘洲  法務專員

立法院於2015年12月18日三讀通過驗光人員法,依該法43條規定,不具驗光人員資格,擅自執行驗光業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因此無驗光資格之人不能進行配鏡,驗光人員分驗師及驗光生(第一條),同法第2條規定,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驗光或視光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驗光師考試。另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醫事職業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高級醫事職業以上學校醫用光學技術、驗光、或視光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驗光生考試。因此對於市面上眼鏡行及眼鏡公司視必造成重大影響,而此法的通過對民眾影響為何,茲概述如下:
無驗光資格之人不能進行配鏡(第43條)
依據教育部的統計,台灣近視人口約43%,因此每到夏季去游泳及去玩水常會買有近視度數之泳鏡,加上今年所有有度數之鏡片不論是近視或遠視都屬醫療器材,無照業者進行販售會處三萬到十五萬之罰款,因此日後於夜市或大賣場任意販售有度數之泳鏡及老花眼睛的現象將不復見,另外民眾去相關醫療器材行購買相關近視度數之泳鏡時亦需持有驗光單,方能進行購買。
未滿六歲之驗光,需由醫師執行,十五歲以下之驗光需由醫師指導
依據該法第12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非侵入性之眼球屈光狀態測量及相關驗光,包含為一般隱形眼鏡配鏡所為之驗光;十五歲以下者應於眼科醫師指導下為之。但未滿六歲兒童之驗光,不得為之。
而目前眼鏡行,雖有驗光人員,但不會有眼科醫師駐店,因此日後15歲以下的驗光,可能需到醫院或診所進行,到時對家長而言,可能又要多支出一筆掛號費及門診部分負擔費用。
驗光所與眼鏡行需分開設立不能混在一起
依據第22條規劃驗光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驗光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驗光人員之姓名及證書字號。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事項。
非驗光所,不得為驗光廣告。
同法第23條(招攬業務之禁止)驗光所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驗光所之驗光人員及其他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所以驗光所便為單純驗光,而購買眼鏡則需另外去具有醫療器材販賣執照的眼鏡行購買,15歲以下驗光需找眼科醫師,需繳費,而15歲以上驗光找驗光所,亦可能需繳費,因此目前常見的免費驗光,以後可能也會不常見。總之,隨驗光人員法通過,驗光師為醫事人員之一,對民眾可言,進行驗光有獲得更專業及更有品質的保障,但也可能伴隨多一筆費用的支出,多增加民眾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