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護理照護責任

● 法務  洪銘洲

(2017.04.12三立新聞網) 高雄市一名82歲的老婦人4年前到高雄榮總洗腎,因值班護理師不知醫師曾囑咐,須將老婦雙手做保護性約束的重要事項,以致導管脫落失血死亡。最高法院維持高雄高分院見解,(10)日將上訴駁回,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將她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18萬確定。
判決書指出,罹有嚴重冠心病的失智老人於2013年8月19日中午,在長子陪同下到高雄榮總住院洗腎,卻因輸血的導管拴塞脫落,造成大量失血,雖經急救仍於同日深夜不治死亡。死者家屬認為,當時值班的黃姓護理師有疏失,因此提出告訴。檢方偵辦後,認為黃姓護理師未注意婦人有失智及雙肩躁動狀況,沒給予保護性約束,而房婦導管脫落也沒即刻發現,最後導致出血死亡,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黃姓護理師。
高雄高分院審理時,黃姓護理師辯稱,當天除被害人外,另有2床病人須照料,無法隨時一直注意被害人的導管有無脫落。審酌黃姓護理師未妥善照料被害人,以致未能在第一時間即時發現導管鬆脫,導致被害人嚴重失血死亡,且犯後未能坦承己非,並考量醫療行為本身即有高度風險,若動輒課以重刑,勢將迫使醫療從業人員為圖避險,而採取消極性或過度不必要的預防性醫療行為,此等結果自非國民之福,又衡酌黃姓護理師沒有前科,每月收入約3萬多元,且尚未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因此判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資料來源: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由上案可知,醫院可能會發生護理照護之醫療糾紛可能有:1.護理照顧行為2.技術操作疏失3.醫療設備故障4.行政管理問題人床比等問題;就本案高院法官認為,護理人員無隨時一直注意被害人的導管有無脫落是有過失,而實務上並無可能在一對四之照顧下,做到"時時"注意,再者家屬女兒不滿護理人員之態度,作證表示該護理師在母親進行洗腎時,常與隔壁床"談笑說生,漫不經心",因此照護行為進行中,如何顧及家屬和病人之感受,又能同時注意病人變化。
地院表示,護理師不知醫師曾囑咐,須將老婦雙手做保護性約束的重要事項,以致導管脫落失血死亡,而其中又涉及是否有確實執行醫囑和是否有確實鎖緊洗腎導管,此又涉及醫療技術之操作,因此舉凡注射,儀器操作等醫療輔助行為之執行,如何確認具有一定之訓練及具熟練之技術,亦是法院對護理人員的期待。
然洗腎設備不明原因故障,未如預期進行警報,因而導致未能即時進行救治,然此次法院認為其醫療設備提醒機制,屬補充協助之角色,護理人員仍具有"時時"注意病人情況之義務,因此就算此設備在此次事件中具有非常重要之因素,但法院仍舊對護理人員要求需具專業上的注意義務。
此次事件中病人為罹有嚴重冠心病的失智老人,黃姓護理師未注意婦人有失智及雙肩躁動狀況,然此種高風險之病患,應有較高之人床照護比,然我們目前的制度對高風險及低風險的洗腎病人是乎沒有不同的人床比,而當護理人員要求基於病人安全要有較高人力比時,在目前的行政管理制度是無法支持,但後續之照護責任又無法歸避,因此當護理人員評估此病人之需要已超過其可負荷時,當如何應變建議應有相關配套機制。再者在次案件中,家屬之責任為何,是否全為護理人員的責任,家屬是否也應有一些照顧責任,在此案中並未被討論,然在當發生醫糾時,家屬對護理人員的不諒解,認為護理人員未盡心照顧病人,是乎護理人員除照顧病人外,另與家屬間之溝通也應有再努力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