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您發生醫糾時怎麼辦?

■ 社工室主任 洪銘洲 法務專員

陳先生因車禍到甲醫院急診,經醫院診療發現陳先生右小腿有骨折,經手術治療後,陳先生於一週後出院,但出院後,陳先生發現右腳腳底板一直疼痛且有腫脹現象,經至乙醫院就醫,經乙醫院進行放射檢查後,發現陳先生右腳腳底板仍留有一塊玻璃碎片,且已蜂窩性組織炎,需進行清創手術。
陳先生非常生氣,為什麼於甲醫院就醫時,醫院未診療出來,害他要進行清創手術,因此陳先生欲對甲醫院進行求償。
對於上述案例,大家可能都曾經聽過並不陌生,根據統計,醫審會受理的醫療糾紛鑑定案件已破一年 500 件大關,自2009 年至 2013 年,每年平均約有 540件。因此我們多少都曾聽到一些親朋好友分享一些處理醫糾之經驗,但如何處理較為合適,特此提出一些建議供大家參考。
若你是陳先生,建議先找醫院投訴,一般可先去發生醫院的社工室去說明發生情況,此時醫院社工會進行疑似醫糾通報,目前所有的醫院皆設有醫糾關懷小組,此小組是依據醫療糾紛法草案所規定進行設立,其小組召集人大部分由具決策權之副院長或科部主任,以縮短醫院內部之行政處理時間,除此之外小組成員內亦有醫師、護理師、心理師、社工師等,因此家屬及病人皆可向社工反應,請求社工向醫院尋求,對病人或家屬進行心理輔導或相關病情說明會等。若家屬參加醫院所舉辦之病情說明會後,仍不滿意醫院對病情發生原因所作的解釋時,建議病人及家屬可向醫院所在地之衛生局投訴,如本院位於南投縣,當發生疑似醫糾時,病人及家屬便可向南投縣衛生局投訴。
當您向當地衛生局進行投訴後,衛生局會行文給該醫院,先請醫院進行說明,並會將說明的內容函覆給病人及家屬,若家屬及病人仍有疑慮時,衛生局會向醫院調閱病歷以了解事件之始末,再組成醫糾調解委員會,一般會由醫師公會會長擔任主席,衛生局會再依發生問題的疾病專科,邀請相關專科醫師一名,之後再邀請一名律師出席,由上述三人組成調解委員會。當調解成立時,將會由衛生局作成調解記錄,由衛生局、醫院及病人各留一份。若調解不成立病人或家屬亦可進行後續之訴訟;若為藥物所引起之問題,病人及家屬亦可請治療醫院協助進行藥害救濟。
病人及家屬亦可與醫院直接進行和解,而不一定要透過衛生局,但為確保所簽署的和解書具有法律效力,建議病人及家屬與醫院達成和解後,去當地鄉鎮公所的調解委員會簽署和解書,由公所送法院備查,如此便有與判決同一之效力。
若病人及家屬對醫院之後續處理仍不滿意,無法達成和解時,病人及家屬亦可進行訴訟。
一般進行訴訟時,當事人為節省訴訟費會先提起刑事訴訟附送民事賠償,即由檢察官發動偵查而當事人不需進行證據收集,此方法對病人及家屬會比較省事,但一般檢察官手上的案件會很多,有時可能會有超過民事請求時效的問題,一般民事訴訟的請求時效為二年,因此有可能於進行刑事訴訟未確定前,民事請求權便已過期,若是如此,將可能照成刑事訴訟勝訴,而無法進行民事賠償。因此建議亦可於刑事訴訟期間提起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程序依照訴訟標的金額可以區分為通常程序 ( 高於五十萬 )、簡易程序 ( 十萬至五十萬 ) 和小額訴訟程序 ( 低於十萬 ) 三種,簡易程序和小額程序相較通常程序而言,病人及家屬能在較短的時間內取得法院判決,我國採三級三審,當對民眾對地方法院判決不服實,可據明理由上訴高等法院,若對最高法院判決不服時,亦可上訴最高法院,惟最高法院為法律審,不進行實質審查,因此當最高法院認為有理由時將會發給高等法院進行更審,一般一個審級由起訴至判決結果出來,約會花一年半之時間,因此進行法律訴訟是相當折磨人又耗時的事情。
因此建議當有發生疑似醫糾時,病人及家屬能本於理性,儘量將情緒降至最低,畢竟醫師是來幫忙治療病人的疾病,除非該醫師是病人的直系血親,否則對該病人無必需照顧之義務,因此醫師本著病人之求助,進行積極之治療,其結果本來就有很多不確定之因素,若不幸結果的發生是屬醫院之過失(即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或已能預見,而自視不會發生),此時醫院本當負責。而據個人所知,當醫院進行檢討後,發現為自己過失時,醫院多半會進行和解,若非醫院過失時,若為生產、麻醉、手術等事件時,醫院亦會協助病人及家屬申請相關之補償金,因此建議當發生疑似醫糾時,好好與醫院談,並借助當地衛生局之幫忙,如此會比較容易快速的獲得雙方較能接受之結果,畢竟發生醫糾對雙方都不好受,因此如何快速的得到可以接受之結果,讓事情平安的過去,讓大家回到原本的生活步調,才是對大家最有利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