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病人「自主權利法」

■ 法務專員  洪銘洲

104年12月18日晚上8點40分,立法院正式完成三讀,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此法為亞洲第一部病人自主權利之專法,全法共十九條,其內容之重點為:具完全行為能力之意願人可以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機制,事先立下書面之「預立醫療決定」,可以選擇接受或拒絕醫療,再於健保卡中註記,便完成醫療選擇之預立,此法施實日期,特別規定為公布三年後。
因此依據病人自主權利法之規定,在立下預立醫療決定前,必須先經過醫護團隊、當事人、及家屬三方都在場,在心平氣和及理智清楚情況下,共同去討論預立醫療照護。我們自己是否曾問過這樣的問題:「如果自己因車禍或中風變成植物人時,是否願意讓醫護人員進行CPR急救?」,而現在可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過程來協助我們人釐清自己的醫療決定,此是《病人自主權利法》中相當重要的一環。然在進行醫療照護諮商的過程中,醫護人員會進行全面的衛教,讓病人及家屬對於各種醫療行為的影響,都有初步的認識,以能進行下一步應作出的相關判斷。
醫師、病人、家屬三方在場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九條規定,在立下預立醫療決定前,必須先經過主責照護醫療團隊成員、病人、二親等內之親屬至少一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等三方都在場,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讓病人和家屬都能全面地了解各種醫療措施,並充分的與醫師及相關團隊的人進行討論,以進行接受與否的決定。而任何心智健全的完全行為能力人,都能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簽署預立醫療決定,因此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範圍很廣,不只是急救,甚至包括是否使用抗生素、是否輸血等,一切治療行為,都必須讓病人能夠詳細瞭若指掌,其各種醫療行為對身體所產生的作用,主責照護醫療團隊成員都必需向病人及其家屬進行說明,以利病人及家屬進行預立之決定,因適用範圍較廣,不限於末期病患方能啟動,因此該法為公布後3年實施,使醫院有較長的時間進行調整與摸索。
認清自己,體驗人生
醫療照護諮商最重要的是在醫護團隊及家屬的協助下,要讓病人有機會認清自己的生命價值,協助病人對生命做出判斷。
然而就醫療照護諮商而言並不是什麼新鮮事,早於安寧共照團隊便已廣泛的使用,安寧共照團隊成員會邀請病人、家屬和醫療團隊一起對話,除了讓病人了解整個癌症治療過程對身體照成的影響外,也同時讓家屬有心理準備去面對親人的離別。因此透過三方會談,不僅能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也同時幫助病人做到所謂「4道人生」,即為「道謝、道別、道歉、道愛。」我曾經與一位阿公進行會談,他說:他走時想穿上太太親手打的背心,還有另一位病患說,他想找一位50年前的老同學,因為『小時候會共同買一瓶汽水一起喝,而他都只喝一點,其餘都給我喝,我真的很想跟他說謝謝』,所以能協助病患圓滿地走完人生路程,才是完美的治療,然而醫院如何進行醫療照護諮商,其相關的諮商內容如何進行,需進行何種記錄,各家醫院之作法為何,且健保卡如何註記,註記那些項目,仍需於未年三年進行不斷的討論,方能將病人自主權利法之作法,落實於醫療處置行為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