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與尊嚴善終

社會工作室 李其峯 社工師

《尊嚴善終法》(以下簡稱本法)草案在《病人自主權利法》(簡稱病主法)正式上路後10個月的11月6日一讀通過,提案立委也希望能在本會期中力拼三讀通過。值此之際,筆者有感生死與臨終議題在台灣漸受重視,社會民眾對於此一議題的觀點也正經歷劇烈的變化,而相關法令在概念上的接近與混淆,因此在此提出幾點思考與澄清,希望提供有興趣了解的民眾較清楚之說明,並促成更多討論:
一、 《安寧條例》與《病主法》在對生命結束之方式上與《尊嚴善終法》大不相同,前兩者所強調的是病人在遭遇特定疾病狀況時能夠拒絕過度醫療造成的「賴活不如好死」,而以自然的方式,搭配安寧緩和醫療的協助,減輕臨終的痛苦,而讓生命在自然的進程中結束。而《尊嚴善終法》中不論是「安樂死」或「協助自殺」均是以外力改變生命的歷程,提前死亡的到來。
二、 依《尊嚴善終法》規定,病人需「具中華民國國籍、完全行為能力,且其所遭遇之臨床狀況必須為疾病無法治癒、痛苦難以忍受、醫生及病人皆認為無其他合理替代方法者方可提出安樂死之申請。」相較於《安寧條例》與《病主法》以「預立意願」的方式進行自己的臨終安排,《尊嚴善終法》中的患者必須經歷疾病/痛苦狀況再提出申請,而不能「事先」選擇。具體而言,病主法中所規定的「不可逆的昏迷」、「永久性植物人狀態」之患者便極有可能無法適用;而對於「極重度失智」患者應如何操作,則勢必面對多方掙扎。
三、 許多民眾對於生命末期之醫療狀況瞭解不足,而對於善終的想像太過美好。在未充分對民眾進行教育,便一味提供選擇,對善終並非是件好事。相對的,或許可以考慮在將焦點放在安樂死之前,先充實安寧療護的供給與品質,並加強臨終相關生死教育,讓病人的決定是真正的「選擇」,而非別無他法的「不得不」。
四、 在《安寧條例》與《病主法》架構下,病人與至親之間對臨終安排想法的差異,若不能在更充分的生死教育及倡導、家人間的溝通之下加以釐清,增進家人對病人意願的尊重,於安樂死引入之後,能付諸實施的機會有多大?而會造成家庭間的風暴又如何面對?執行人員又應如何依從?
近幾年來善終的議題受到廣泛的重視,可能導因於人民照顧與伴隨的經濟壓力越來越受到關注、政府在社會福利相關支出上日益增加的財政壓力,或是名人罹病與臨終經驗受到廣泛的關注,「賴活不如好死」的概念被越來越多人所接受。不能否認的是,這樣的社會脈動在《病主法》的通過與實施上推了很大一把。但是《病主法》之所以會在公告三年之後才實施,其中一個很大的原因便是擔心法規精神與社會現況落差造成實施上的困難。而該法實施至今尚未滿一年,社會整體對於生死、善終之觀念仍在調整、改變,需要更多的時間進行觀察。而且在善終與病人自主面前,「生命保障原則」要如何與之進行權重則更有待社會共識的形成。在推動安樂死相關立法之前應給予更多時間,讓社會大眾在相關議題上進行沈澱、加強生死教育、形成社會共識應更能符合法律中尊重個人生命之初衷。